当事人信息
原告:邵东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
被告:武晓伟(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
被告:刘艳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
审理经过
原告邵东军与被告武晓伟、刘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东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晓伟、刘艳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邵东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武晓伟是同事。2018年12月份,被告因家庭所用分三次从原告处借款15000元,出具了借条一份。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刘艳玲说如果武晓伟不还我还,这个钱是给他爸看病用的,并签了字写了手机号。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武晓伟未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被告刘艳玲未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邵东军与被告武晓伟曾经是同事。被告因家庭所需,多次从原告处借款共计15000元。2018年12月,被告武晓伟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被告刘艳玲在借条上也签了名、写了手机号。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壹万伍千元整(15000整)武晓威150××××5865刘艳玲150××××6078”。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显示,被告武晓伟向原告邵东军借款15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刘艳玲在借条上签名,原告诉称被告武晓伟借钱给家人看病、被告刘艳玲承诺共同还款。原告的诉称符合情理,予以采信。被告武晓伟、刘艳玲应当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被告武晓伟、刘艳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武晓伟、刘艳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邵东军借款本金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元,由被告武晓伟、刘艳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