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朱振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郯城县。 被执行人朱贤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郯城县。 被执行人朱宝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朱振环与朱贤恩、朱宝寒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扣划被执行人朱贤恩银行存款元。 扣划被执行人朱宝寒银行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