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65号。 法定代表人:庄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哲利,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聚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煤仓街7号。 法定代表人:卢鑫。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聚龙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3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提供担保函一份,为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聚龙置业有限公司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3200000元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史艺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康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