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文周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夏县村民。
被执行人:阴良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0828民初24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阴良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文周荣3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现因双方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阴良才账户内存款305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