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梅河口市新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梅河口市民乐家园小区二期10号楼门市。
法定代表人:辛禹。
被告:吉林中天华图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梅河口分公司,住所地梅河口市民乐家园小区20号楼1、2门市。
法定代表人:刘凯。
审理经过 原告梅河口市新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中天华图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梅河口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梅河口市新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梅河口市新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梅河口市新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00元(已减半),由梅河口市新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