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玉霞,女,满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长春华荣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荣泰商务综合体一期4幢508号房。
法定代表人:赖新才,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玉霞诉被告长春华荣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玉霞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长春华荣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玉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唐玉霞撤回对被告长春华荣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667元(已减半收取),退还给原告唐玉霞50元,其余7617元由原告唐玉霞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馨嵘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郑云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