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长春市长春万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职员,住吉林省长春市。
被告:吴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延吉市海兰江花园洺钰拌饭职员,住吉林省延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美英,女,吉林诚途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盛聪,男,吉林诚途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刘磊诉被告吴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刘磊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磊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出于本人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5元,减半收取702.50元,由原告刘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