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余俊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固安县人,现住本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超,固安县城区裕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德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本村。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余俊杰因与被上诉人魏德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2020)冀1023民初1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余俊杰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要求被告给付上诉人欠款期间利息(约6000元)的判决。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没有考虑到上诉人不能按约定日期给付上诉人运费的实际情况,也没有将被上诉人非法拦截上诉人正在运营车辆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计算,一审要求上诉人另行主张权利属于浪费司法资源,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

被上诉人辩称

魏德永答辩称,上诉人称我扣他车,根本没有这回事。

一审原告诉称

魏德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运费60000元,并自2019年4月1日起,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费至还清之日止。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被告多次雇佣原告的车辆运送货物,截止2019年3月24日,被告尚欠原告运费60000元,被告于同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承诺于2019年4月1日前给付上述运费。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运费的数额均无异议,故对原告主张被告给付运费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拦截其车辆,造成20000元的损失,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余俊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魏德永运费60000元及利息(以年利率6%为标准,自2019年4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负担。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认定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对其上诉请求未提供证据证实。余俊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余俊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