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金通,男
被执行人:杨振,男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陈金通与杨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204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告杨振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向原告陈金通给付货款总计110,770元及违约金33,23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80元,由被告杨振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杨振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3日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权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足额银行存款,无不动产、车辆、住房公积金、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权可供执行。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马晓东
审判员 孙 迪
审判员 陈建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宋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