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道真自治县忠华诚信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道真自治县尹珍街道宏福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5MA6DLKH078。

法定代表人:黎学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忠华,该公司员工。

被告:霍建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道真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霞,系原告之近亲属。

审理经过 原告道真自治县忠华诚信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霍建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道真自治县忠华诚信物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忠华和被告霍建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道真自治县忠华诚信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27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所在的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提供了物业服务,但被告拒绝支付物业费,故诉至本院。

被告辩称 霍建琴辩称,原告没有为其处理房屋漏水问题,不同意交纳物业服务费。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道真自治县忠华诚信物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3日进入被告霍建琴所在的宏福小区进行物业服务,并与宏福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道真自治县忠华诚信物业有限公司为宏福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对住宅房屋按业主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60元收取物业费,服务一段时间后因被告未交纳物业费,道真自治县忠华诚信物业有限公司催收未果,故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从2019年1月27日起至2022年1月27日期间的物业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道真自治县忠华诚信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所在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小区业主具有约束力,物业公司与业主均应遵守。道真自治县忠华诚信物业有限公司为小区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业主应该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物业费用。被告霍建琴认为房屋漏水问题应由物管公司处理,因导致漏水原因不明,被告拒交物业费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道真自治县忠华诚信物业有限公司要求霍建琴支付从2019年1月27日起至2022年1月27日期间的物业费2700元,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第九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霍建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道真自治县忠华诚信物业有限公司从2019年1月27日起至2022年1月27日期间的物业费27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霍建琴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韩忠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邹靖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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