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西和睦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象州分公司,住所地:广西象州县象州镇建新路99号金龙首府小区5栋1单元301室。
负责人:覃晶晶。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冰华,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斌,系公司会计。
被告:谭文浩,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象州县。
审理经过 原告广西和睦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象州分公司诉被告谭文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广西和睦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象州分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其请求理由正当,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广西和睦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象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和睦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象州分公司负担。
2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梁俊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韦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