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娄底九龙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长青中街20号九龙集团大楼3楼。 法定代表人:陈向前,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湖南娄底九龙经贸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骏,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雪梅,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志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地址:娄底九龙市场。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娄底九龙超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志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在我院于2021年6月18日依法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原告未在7日内按本院通知规定的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湖南娄底九龙超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杨文模 审 判 员 宁从越 审 判 员 万江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邓双飞 书 记 员 徐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