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8月4日对原告戴哲清与被告刘道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湘1322民初254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失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湘1322民初254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页正文第5行中“****年**月**日出生”补正为“****年**月**日出生”,第1页正文第7行中“******”补正为“******”。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罗杰雄 人民陪审员 张姿兰 人民陪审员 胡立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聂 俊 代理书记员 刘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