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许水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告曾志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青年大道御泉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喜,郴州市北湖区华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谢永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男,系原告许水芬之夫,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水芬与被告曾志慧,第三人谢永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水芬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许水芬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水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7元,由原告许水芬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