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张长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长沙县人,住长沙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张长平罚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作出(2020)相0121刑初12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长平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
2021年5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张长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于2021年5月13日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其名下银行存款、工商、保险、证券、车辆、不动产信息等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张长平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5月13日,本院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张长平无记录。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5月27日电话联系了被执行人户籍地长沙县××镇××村村委会对本案被执行人张长平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明,被执行人张长平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6月1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张长平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6月1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罚金30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查明,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张长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当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追缴,再次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