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蒋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通化县。
被告: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滨江西路3169号。
法定代表人:陈楠,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欧兆伟,该局科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诉被告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蒋某向被告提供了补充证明材料,被告据此为其重新进行退休资格审核。现原告蒋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天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馨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