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刘和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法定代理人:钱阿芳(系原告丈夫),住舟山市定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永达,浙江乾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平,浙江乾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舟山市定海广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惠飞路468号。
法定代表人:吴志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海斌,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刘和珠与被告舟山市定海广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件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刘和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3304元,由原告刘和珠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长周志明
审判员朱春益
审判员李旖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胡琴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