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奇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奇振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2民初79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王奇振上诉称,本案涉及的建筑物为太和县中徽肿瘤医院,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下四级案由,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综上,一审法院不予受理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依法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奇振提交的《装饰装修工程内部考核责任书》列明了工程内容为太和县中徽肿瘤医院装饰工程,故本案应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系与不动产纠纷相关的案件。不动产是指土地、土地上的建筑物以及其他附着物,是不能移动或移动会破坏其价值的东西,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管辖。故一审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2民初793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郭 阳 审 判 员 孟乐群 审 判 员 袁理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尹 玉 书 记 员 胡天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