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金卫,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系四川省邛崃市人。 被告陈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系四川省富顺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周金卫与被告陈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周金卫以私下达成协商为由,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金卫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金卫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及诉讼费8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斯朗曲珍 审 判 员 王 宗 对 审 判 员 赵 晓 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格桑拉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