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山区钢铁大街10号中环国际A座。
法定代表人:**翔。
被执行人:包头市悦诚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九原区哈业胡同镇政府108。
法定代表人:高某。
被执行人:高某,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包头市悦诚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高某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路诚公证处作出的(2016)包路诚证执字第3-0172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金5000000元、利息3031606.36元(截止2016年11月30日)执行费67558元;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查封、拍卖被执行人高某位于包头市昆都仑区房产一处,经过二次拍卖无人竞买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按照二次流拍价格5718101.85元接收上述房屋,折抵等值案款,现上述房屋正在接收中;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信息,通过传统查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徐向明
审判员 吕殿彪
审判员 王建国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文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