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恒彬,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雪娟,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系原告妻子。
被告:杨彬,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
被告:俞桂兰,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恒彬诉被告杨彬、俞桂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受理。2021年8月27日原告张恒彬以另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彬、俞桂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恒彬撤回对被告杨彬、俞桂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张恒彬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