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保全人:王学章,男,生于****年**月**日,土家族,住重庆市彭水县。
被保全人:重庆昆仑园林艺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玉马路8号科技创业中心融英楼5楼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197341A。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保全人王学章与被保全人重庆昆仑园林艺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2020)渝0114执保83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保全人重庆昆仑园林艺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华夏银行重庆南岸支行的账户(XXXX)存款500000元和中国银行重庆学府路支行的账户(XXXX)存款700000元分别予以续行冻结。申请保全人王学章于2021年7月26日以案件尚未审理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保全人重庆昆仑园林艺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重庆学府路支行的账户(XXXX)存款700000元予以续行冻结。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认为,关于申请保全人王学章与被保全人重庆昆仑园林艺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尚在审理过程中,对被保全人重庆昆仑园林艺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重庆学府路支行的账户(XXXX)存款700000元予以续行冻结能够更好保护申请保全人王学章的合法权益,申请保全人王学章的续保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申请保全人王学章的续保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谭地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庞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