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尾市高新区红草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晖豪,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海区风驰茶业行,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第一层111112号商铺。
经营者:詹文山。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江海区风驰茶业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由原告汕尾市有记健康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