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许拯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之*。 被告:郭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
审理经过
原告许拯宁诉被告郭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许拯宁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拯宁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拯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由原告许拯宁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苏志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银婷 书 记 员 陈雪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