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如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亭县。
被告:安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亭县。
审理经过
原告赵如媛与被告安全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赵如媛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如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如媛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如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