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鞠淑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张燚玲,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2195503232820,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延平路*-*-202 室。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鞠淑秋与被执行人张燚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鞠淑秋与被执行人张燚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文庆 审判员  王艳玲 审判员  盛如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 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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