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新华路石桥小区。 委托代理人王凯,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石桥小区,系原告陈某某父亲。 被告郭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蔬菜批发市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改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