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铜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英,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光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云淑,福建品木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铜金、林光民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2020)闽0623民初3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铜金在二审提供新证据,拟证明案外人张志坤系案涉货物的实际买受人,且一审抵扣的货款系张志坤支付。上诉人林光明在二审又自认有其签名的单据为其购买。一审法院未查明抵扣货款的实际付款人及案涉货物的实际买受人,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可能影响案件的事实认定及处理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2020)闽0623民初30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陈铜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1.3元、上诉人林光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3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邹跃光 审 判 员 戴 旭 审 判 员 王梓聪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朱俊平 书 记 员 常艺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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