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南岳阳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岳阳县荣家湾镇东方路60号。
法定代表人:郑少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吴岳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岳阳县柏祥镇。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湖南岳阳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岳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的(2020)湘0621民初11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吴岳华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岳阳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执行。
2021年8月13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吴岳华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相关债务分期履行,已还款20000元,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三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0621执66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