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泾川泾水港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城关镇北新街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821332188900W。
法定代表人:张永存,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某,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张某,甘肃省泾川县人,住泾川县。
被告:完某,甘肃省泾川县人,住泾川县。
审理经过
原告泾川泾水港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完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泾川泾水港湾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泾川泾水港湾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29.00元,减半收取1164.50元,由原告原告泾川泾水港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