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周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审理经过 原告梁艳与被告周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艳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周灯的起诉。同时表示拒绝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原告梁艳与被告周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登琼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星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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