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剑。
被执行人:陆朝刚。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剑与被执行人陆朝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1224民初10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陆朝刚没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剑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陆朝刚归还其借款本金2万元及返还其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50元。本院即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9月30日,申请执行人陈剑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剑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桂1224执588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