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
原告:张学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惠民县。
被告:山东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二路8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693126609L。
法定代表人:徐坤,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张学军与被告山东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原告张学军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学军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学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学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