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城建支行,营业场所安徽省淮南市朝阳东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850228079K(1-1)。
负责人:刘庆娟,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佩玲,安徽韶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涛,系该支行客户经理。
被告:陈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淮南市惠利集团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营业场所安徽省淮南市舜耕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34355H(1-1)。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城建支行与被告陈明、淮南市惠利集团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城建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城建支行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