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州市某某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黄某某,男。
审理经过
原告广州市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双方已自行和解,被告黄某某已经缴纳了物业费,原告广州市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某某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州市某某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某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