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高台县,现住高台县。 被执行人:李吉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高台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静与被执行人李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作出的(2018)甘0724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结案,依该裁判:一、由被执行人李吉军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申请人陈静借款10000元。二、承担案件受理费62.5元。由于被执行人李吉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静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3月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因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无果,依法留置送达。 2.2018年3月7日、4月12日、5月9日、7月1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冻结银行账户1个,控制金融1026元,现已扣划至执行案件专款账户,其他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3.2018年5月17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限制高消费。 4.2018年7月13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5.2018年7月13日,本院向高台县国土资源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未发现房地产信息。 6.2018年7月1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本案执行标的10062.5元,执行费51元,执行到位1026元,剩余9087.5元未能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下落、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邱进福 审判员 黄多孝 审判员 张玉龙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燕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