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隋岩,男,****年**月**日出生,满族,退休工人,现住东港市。
被执行人陈宏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东港市。
审理经过
上列当事人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作出(2020)辽0681民初42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880元,通过对被执行人其他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