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辽宁彰武金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彰武县中华路37号。
被执行人:施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
被执行人:胡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
被执行人:彰武县春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彰武县解放大街104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辽宁彰武金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施某、胡某、彰武县春光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9)辽0922民初8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