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沂市华电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新安街道东小街一巷4-1号。
法定代表人:王义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臣,新沂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长征路318号。
负责人:张俊杰,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新沂市华电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新沂市华电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新沂市华电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新沂市华电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新沂市华电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