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滨州市极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经济开发区天马中心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MA3MPJRK6R。
法定代表人:杨培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朔,男,滨州市极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务经理。
被告:高在文,男,汉族,住邹平市。
审理经过
原告滨州市极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在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原告滨州市极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滨州市极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