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厚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房县人,住湖北省房县。
被告:王正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房县,现住陕西省略阳县马圈子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厚汉与被告王正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厚汉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交、免交和缓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晏晓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