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肖惠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孙晓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惠琴与被执行人孙晓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5执10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马生明 审判员 地力夏提 审判员 邵振录
裁判日期
二一年九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