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云凤,女,汉族,住吉林省集安市。 被告:孙昌花,女,朝鲜族,住吉林省集安市。 被告:崔涌真,男,朝鲜族,住吉林省集安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云凤与被告孙昌花、崔涌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王云凤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云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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