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前郭县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法定代表人:赵学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志,吉林浩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敏,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原审原告):姜凤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微,吉林群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诉讼代表人:林光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诉讼代表人:费守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前郭县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姜凤莲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20)吉0702民初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前郭县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志、赵学敏,上诉人姜凤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微、诉讼代表人林光前、费守柱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20)吉0702民初9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前郭县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凤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共9064元,由本院退还给前郭县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532元、退还给姜凤莲45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