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晓明,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呼伦贝尔市铁路护路联防办公室。
负责人:杜希伦,主任。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晓明因与被申请人呼伦贝尔市铁路护路联防办公室(简称联防办)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07民终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陈晓明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不当,表现为:1、二审法院对陈晓明要求联防办补缴2006年至2008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请求认为不属于一审法院审理范围,对于陈晓明社会保险合法权益未作出审理,对仲裁裁判结果表述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陈晓明应当去哪个部门主张权利。2、因漏缴社会保险是不争的事实,被申请人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仲裁裁决丧失效力,导致陈晓明发生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3、联防办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天时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另案诉讼,被申请再审人认为应该属于一个案件,所有的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欠缺,应该公平公正的做出最终审理。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判决联防办补缴2006年6月至2008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判决因出庭发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等一切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陈晓明提出由联防办为其补缴社会保险的再审请求能否成立的问题,经审查,从仲裁裁决书查明的案涉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事实来看,陈晓明在社会保险机构已经建立有社保账户,不存在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的情形,即本案不存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由人民法院受理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争议的条件,因陈晓明提出的该项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故陈晓明的上述再审理由和请求不能成立。关于陈晓明请求判决因出庭发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等一切费用的再审请求能否成立的问题,经审查,二审判决对该项诉请的认定理由和处理结论并无不当,且劳动争议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未规定该项费用须由用人单位承担,故陈晓明提出的该项再审理由和请求亦不能成立。
综上,陈晓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陈晓明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