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祥军,男,1966年9月生,汉族,石家庄市栾城区。 被执行人:张折锋,男,1978年7月生,汉族,新乐市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吴祥军与张折锋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20)冀0184民初9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3月23日立案执行,2021年3月24日向被执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0年5月8日我院出具(2020)冀0184执保150号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折锋银行存款,(2021)冀0184执393-1号与(2020)冀0184执保150号为同一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白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折锋的银行存款331000元。 本裁定生效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 永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玮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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