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许昌市文峰路中段三鼎大厦一、二层。
负责人:贾睿,任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治屹,男,系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小燕,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孙金胜,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被告:马鲜娥,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被告:河南利雅德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葛天路中段南侧(原赵岗路中段9号)。
法定代表人:曹俊安。
被告:王永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被告:王君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被告:长葛市蓝鲸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和尚桥镇太平村。
法定代表人:马保雷。
被告:孙婧婧,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与被告孙金胜、马鲜娥、河南利雅德瓷业有限公司、王永军、王君红、长葛市蓝鲸卫浴有限公司、孙婧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21年6月3日、2021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小燕出庭参加诉讼,被告孙金胜、马鲜娥、河南利雅德瓷业有限公司、王永军、王君红、长葛市蓝鲸卫浴有限公司、孙婧婧经本庭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孙金胜、马鲜娥、河南利雅德瓷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99,974.98元,利息7,800.80元及罚息(以本金1,899,974.9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0075%的标准,自2019年9月6日起计算至还清本金之日止)、复利(以未支付利息7,800.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0075%的标准,自2019年9月6日起计算至利息支付完毕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永军、王君红、孙婧婧、长葛市蓝鲸卫浴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七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21日,被告孙金胜、马鲜娥、河南利雅德瓷业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约定在2018年9月29日至2021年9月29日期间内,原告给予被告孙金胜、马鲜娥、河南利雅德瓷业有限公司190万元的授信额度,授信方式为个人贷款。同日,被告王永军、王君红、孙婧婧、长葛市蓝鲸卫浴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担保合同》,均自愿为被告孙金胜、马鲜娥、河南利雅德瓷业有限公司使用授信额度向原告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生效至主合同约定的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2018年9月21日,被告孙金胜、马鲜娥、河南利雅德瓷业有限公司使用授信额度向原告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为190万元,贷款期间为自2018年9月29日至2019年9月5日,年利率为10.005%,逾期罚息利率为年利率15.0075%,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照罚息利率即年利率15.0075%计算复利,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每月还款日为21日。原告依约履行出借义务。现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时付息,到期未偿还贷款本金,原告据此要求被告还款,但是被告一直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贵院,请求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孙金胜、马鲜娥、河南利雅德瓷业有限公司、王永军、王君红、长葛市蓝鲸卫浴有限公司、孙婧婧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21日,被告孙金胜、马鲜娥、河南利雅德瓷业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约定在2018年9月29日至2021年9月29日期间内,原告给予被告孙金胜、马鲜娥、河南利雅德瓷业有限公司190万元的授信额度,授信方式为个人贷款。合同第一部分13.1条及合同第二部分10.4.1条约定逾期利率按照约定利率上浮50%收取,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照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同日,被告王永军、王君红、孙婧婧、长葛市蓝鲸卫浴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担保合同》,均自愿为被告孙金胜、马鲜娥、河南利雅德瓷业有限公司使用授信额度向原告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且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生效至主合同约定的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担保范围为本合同约定的被担保之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等。被告王永军、王君红、孙婧婧、长葛市蓝鲸卫浴有限公司知悉本笔借款系借新还旧。被告长葛市蓝鲸卫浴有限公司已通过股东会决议。2018年9月21日,被告被告孙金胜、马鲜娥、河南利雅德瓷业有限公司使用授信额度向原告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为190万元,贷款期间为自2018年9月29日至2019年9月5日,贷款用途为归还原贷款本金,贷款年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即年利率4.35%)上浮动130%确定为年利率10.005%,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每月21日)、到期还本。
2018年9月29日,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借款发放后被告孙金胜共支付借款利息172261.41元。根据原告提供的还款明细表及贷款综合查询明细,借款到期后,被告王永军于2020年7月28日偿还借款本金25.02元、被告孙金胜于2019年9月21日支付利息0.35元,无其他还本付息情况。现被告下欠借款本金1899974.98元、利息7800.8元(以本金19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005%的标准自2018年9月29日计算至2019年9月5日为180062.21元,扣除已支付利息172261.41元)、罚息(以本金1899974.9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0075%的标准,自2019年9月6日起计算至还清本金之日止)、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7800.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0075%的标准,自2019年9月6日起计算至还清利息之日止)。
以上事实有综合授信合同、借款支用申请书及确认部分、借款凭证、中国民生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最高额担保合同、股东会决议、还款明细表、贷款综合查询明细、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结婚证、补充协议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告孙金胜、马鲜娥、河南利雅德瓷业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还款,应当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的违约责任。被告王永军、王君红、长葛市蓝鲸卫浴有限公司、孙婧婧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孙金胜、马鲜娥、河南利雅德瓷业有限公司、王永军、王君红、长葛市蓝鲸卫浴有限公司、孙婧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属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但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孙金胜、马鲜娥、河南利雅德瓷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借款本金1899974.98元、利息7800.8元、罚息(以本金1899974.9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0075%的标准,自2019年9月6日起计算至还清本金之日止)、复利(以未付利息7800.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0075%的标准,自2019年9月6日起计算至还清利息之日止);
二、被告王永军、王君红、长葛市蓝鲸卫浴有限公司、孙婧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0985元,由诸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