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县馨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MA0E7EF01U。

住所:河北省沧州市青县清州镇农行小区院内。

法定代表人:白秀敏,职务:经理。

被告:王金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清州镇农行小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县馨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金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青县馨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金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青县馨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青县馨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青县馨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冯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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