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包好山,男,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被告:张跃民,男,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重庆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拉尔办事处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法定代表人:黄智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

审理经过

原告包好山与被告张跃民、重庆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包好山以被告张跃民已足额支付欠付的工程款为由,于2021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包好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包好山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包好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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