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焦作解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果园路与解放路丁字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薛新明。 被执行人冯备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执行人毋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执行人孔寒离,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执行人王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焦作解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冯备战、毋锡、孔寒离、王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21)豫0802执14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程志猛 审判员 杜春晖 审判员 周荣应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成文